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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發表時間: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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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陜西省
大氣污染治理
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7年)》,進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提高準確預報預警能力,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及時、高效、有序進行。統籌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削減污染物濃度峰值,開展區域聯防聯動,確保高水平應對重污染天氣,科學評估應急減排方案,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21年)、《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重污染天氣消除攻堅行動方案》、《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貫徹《陜西省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7年)》,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污染天氣時的預警與應急響應工作,重污染天氣應急僅針對PM2.5污染過程。
1.4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基礎。
下級預案包括省級各有關部門、各市(區)、縣(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編制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方案等,參照省級預案修訂。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為出發點,提前預防,較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公眾造成的危害。
(2)區域協作,聯防聯控。完善重點污染控制區、關中地區等城市和省級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建立區域預報預警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信息共享、上下聯動、統一協調、統一行動、聯合執法。
(3)分工明確,責任落實。明確省級各有關部門、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分工,嚴格落實工作職責,落實7日準確預測預報、5日分析評估、提前3天管控調度、每天全時段值守并至少1支隊伍開展督導工作機制,確保應急工作各環節“有人、有據、有序、有效”執行。
(4)源頭控制,差異管理。嚴格落實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的源頭管控措施;重點行業企業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績效評級工作,實施差異化管控。
(5)信息公開,社會參與。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對信息。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總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負責貫徹落實我國和省委、省政府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省級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響應、區域應急聯動、督導督查、效果評估等工作。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和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各成員單位負責本部門預案的制修訂,響應效果評估,并對其預案(方案)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演練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具體職責分工見附件。
2.2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負責貫徹省指揮部的決策部署,制定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有關制度;協調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市(區)參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匯總、上報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提出啟動、調整、解除應急響應的建議;組織和協調區域應急聯動工作;承擔區域預警信息發布;提出應急響應工作的問責、獎懲意見;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監測預報預警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牽頭,共同組成監測預報預警組,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方案,方案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全省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進行監測,建立環境空氣質量數據與氣象數據共享機制;對空氣質量形勢進行研判;負責全省空氣質量預報;會同專家咨詢組建立會商研判及重污染應急響應期間值守工作機制;對發生在其他省份有可能對我省造成重污染天氣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關信息和各項技術材料及時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等。
2.4 專家咨詢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成員單位成立專家咨詢組,并設立專家庫。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研判分析評估,推進重污染天氣成因與應對方法研究,分析和研判各市(區)大氣污染狀況;參與重污染天氣預警與響應會商等工作,提出重污染天氣應對管控建議和技術指導意見;對每次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響應措施實施效果及年度應急響應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送各項技術材料。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等。
2.5 督導督查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參與,共同組成督導督查組。負責區域預警期間每日對省級相關部門、各市(區)和企事業單位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的應急響應責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非預警期間有計劃對各部門和市(區)應急預案制度建立、預案編制、演練等情況進行督導;督導督查工作情況及時反饋省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2.6 信息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指導,省生態環境廳、省委網信辦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信息公開、新聞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負責輿情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及時做好輿情引導,化解和消除不良輿論影響。
2.7 地方應急指揮機構
各市、縣(區)分別設立各自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重污染天氣預警與應急響應工作。
3 監測預報會商
3.1 監測
監測預報預警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監測,做好數據處理與現狀分析工作;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建立重污染應急響應期間值守工作機制;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
3.2 預報
監測預報預警組每日對各市(區)未來7日空氣質量等級范圍和PM2.5日均濃度進行預報,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提交重污染天氣提示信息。各市(區)依據預測結果,參考省級預報信息進行預報;渭南市承擔韓城市、咸陽市承擔楊凌示范區預測預報工作。
3.3 會商
建立健全會商研判機制。監測預報預警組會同專家咨詢組每日會商研判1次,對未來7日空氣質量及氣象預測預報狀況進行會商,分析評估5日空氣質量,提前3天提出重污染天氣應對管控調度建議。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加密會商頻次。根據會商結果及時提出調整、解除預警建議。會商結果及時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
4 預警
4.1 預警分級與類別
重污染天氣預警采用
PM2.5
日均濃度為指標,PM2.5預測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預警級別從低到高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當預測出現3日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過程時,要按照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
黃色預警:預測PM2.5日均濃度達到重度污染水平;或PM2.5日均濃度達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可能發生短時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PM2.5日均濃度達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續48小時;或PM2.5日均濃度達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可能發生短時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PM2.5日均濃度達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續72小時且PM2.5日均濃度達到嚴重污染水平持續24小時及以上。
預警類別包括城市預警和區域預警。區域指關中地區,包括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含楊凌示范區)、銅川市、渭南市(含韓城市)。
4.2 預警發布
4.2.1 發布時間
重污染天氣城市預警原則上提前48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區域預警信息原則上提前1-2日發布,當接到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區域預警信息時,應及時發布。
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或已出現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預報組和專家咨詢組應及時組織專家會商并報請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預警發布程序。
4.2.2 發布程序
(1)城市預警
預測達到城市(區)預警條件時,由各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本行政區監測預警情況或收到省指揮部辦公室提示信息及時發布,對重點縣(市、區)可提高預警級別,并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區域預警
當預測到關中地區有3個及以上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到紅色預警級別時,報省指揮部總指揮長批準后,省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區域紅色預警,抄送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指揮區域內城市同步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并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
4.2.3 特殊發布條件
在接到生態環境部預警信息或結合實際情況,省指揮部辦公室可向相關市(區)發出提示性信息,提示相關市(區)發布預警或提高預警等級。
當預測到環境空氣質量可能受省外污染影響明顯時,監測預警預報組和專家咨詢組應開展會商,確定污染來源后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同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市(區)發出提示性信息,接到預警信息的市(區)按照信息中的預警級別發布相應的預警信息。
提示性信息經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省指揮部辦公室發出。
預警發布信息應明確預警級別、預警啟動時間、首要污染物、持續時間,區域預警信息應明確區域應急聯動的城市范圍等內容,同時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
4.3 預警級別的調整與解除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盡早采取升級措施。
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及時發布預警調整或解除信息。
預警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序和預警信息發布相同。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重污染天氣實行三級響應: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響應。
5.2 響應啟動
重污染天氣城市預警信息發布后,各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本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程序及時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如有必要,預警啟動時可采取更高等級的應急響應措施。
區域預警發布后,相關城市按程序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5.3 應急響應措施
5.3.1 應急響應基本原則
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本預案要求,在強制性減排措施中,針對不同首要污染物,統一應急減排措施比例要求。突出重點區域、高值區域,重點控制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
NOX
)
和
揮發性有機物
(
VOCs
)排放,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分別達到全社會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市、縣(區)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可內部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應急響應期間,各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預案Ⅲ級、Ⅱ級、Ⅰ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制定更具體、更嚴格的應急減排措施。
5.3.2 實施差異化分級應急管控
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會運行,引導企業自覺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對重點行業企業實行環保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企業、重點建設工程納入保障類清單進行保障。
5.3.3 科學編制應急減排清單
各市、縣(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確保涉氣污染源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各市、縣(區)要結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不同預警級別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差異化管控措施,形成正向激勵指標,分類施治、科學管控,防止“一刀切”。
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限生產線或工序(設備)為主,各市、縣(區)可對區域內長流程鋼鐵、焦化、石灰窯、鑄造、電解鋁、炭素、鉛鋅冶煉、水泥、燒結類磚瓦窯、建筑及衛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纖維等)、巖礦棉、煉油與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藥、農藥以及煤化工等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停產的企業,通過預先調整生產計劃,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也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區域統籌的方式,實行輪流停產、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實現應急減排目標。
5.3.4 準確實施應急減排措施
納入應急減排清單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減排方案,載明企業生產工藝流程、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限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5.3.5 強化區域響應聯防聯控
在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利用區域聯防聯控制度,通過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應急響應、聯合執法等機制,不斷增強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持續削減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
5.4 城市響應
5.4.1 III級應急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健康防護警示,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應當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確需外出的,應采取防護措施;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運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中小學、幼兒園及同等學歷學校合理調整教學計劃,盡量安排室內課程,減少戶外活動;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和企事業單位等,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節約用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燃油私家車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有條件的盡量選擇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企事業單位可實行錯峰上下班。
②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有條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車費用。
③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對產生異味、刺激性氣體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減排措施:
①工業企業嚴格按照重污染應急減排清單中的III級減排措施和比例要求執行,并可制定更具體、更嚴格的應急減排措施和減排比例。
②加強督查和執法檢查,確保涉氣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執行應急減排措施。保障類企業根據民生需求“以熱定產(電)”或“以量定產”。
③積極利用區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降低煤電外輸量;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
④加強大氣污染治理,電力、鋼鐵、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企業實施錯峰運輸等措施,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除特殊車輛外,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國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含燃氣)、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上路行駛。加大重點路段重型柴油貨車、高排放車輛尾氣路檢和專項執法檢查。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拋冒滴漏查處頻次。
②引導過境大型柴油貨車避開主城區行駛。
③停止使用國II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搶修搶險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
揚塵源減排措施:
①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作業。
②未納入保障類名單的施工工地(含企業內堆場)停止涉土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等作業),禁止噴涂粉刷、護坡噴漿、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攪拌等涉氣作業(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響),物料堆放等場所覆蓋。
③已納入保障類名單的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執行“六個高”。
④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灑水等作業頻次和范圍(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條件情況除外),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
其他減排措施:
嚴格執行禁止城市及周邊地區農作物秸稈、樹葉、果樹枝、垃圾露天焚燒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停止露天燒烤等面源管控措施。
5.4.2 II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執行落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增加措施如下:
(1)健康防護措施
由教育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及同等學歷學校合理調整教學計劃,停止戶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排污單位自覺調整生產周期,減少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減排措施:
①工業企業嚴格按照重污染應急減排清單中的II級減排措施和比例要求執行。
②降低工業用煤量,嚴控響應區域內煤電外輸。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在落實III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市民出行。
②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以上)的單位禁止使用國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殊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除特殊車輛外,城市及區(縣)建成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含燃氣)、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上路行駛。
③加強城市重點區域交通疏導。停止使用國III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搶修搶險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
揚塵源減排措施: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業,裸露場地要增加灑水降塵頻次(至少3次/日)。
其他減排措施:
根據氣象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等人工影響天氣措施。
5.4.3 I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執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①教育部門可根據實際污染狀況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停課,并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做到停課不停學。
②戶外作業者臨時停止作業。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倡導企事業單位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嚴格按照重污染應急減排清單中的I級減排措施和比例要求執行。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由各地政府嚴格落實減排措施,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車輛除外。
②除特殊車輛外,禁止重型和中型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上路行駛。優化過境車輛繞行路線以及時間,強化繞行疏導。
③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車、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運輸車輛全天禁止上路行駛。
④除特殊車輛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5.5 應急響應的調整與解除
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調整與解除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及響應措施。預警解除后,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序和應急響應啟動相同。
6 信息公開和總結評估
6.1 信息公開
6.1.1 信息公開的內容
(1)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
各市、縣(區)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城市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除涉密企業或涉密信息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2)預警信息
各市、縣(區)應急指揮機構在預警期間向社會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預警等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情況等。
6.1.2 信息公開形式
信息公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政務新媒體等官方媒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6.2 總結評估
城市預警解除后,各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每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氣成因技術分析報告、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情況、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保障情況、效果評估、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評估報告在預警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省指揮部辦公室。
區域預警解除后,各成員單位、各市(區)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在預警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督導督查組和信息宣傳組同步報送相關報告。專家咨詢組應在2周內將評估總結報告提交省指揮部辦公室。
專家咨詢組應對年度應急響應情況進行總結與評估,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頻次、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響應措施實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應急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的更新和完善、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進措施等。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評估報告提交省指揮部辦公室。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與報備
各市(區)、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我國和省上相關要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并參照省級預案修訂文件要求,三個月內完成預案修訂工作。各地應動態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和相關實施方案,切實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或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要及時進行修訂。
在預案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需進行修訂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修訂并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各企事業單位應按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7.2 宣傳培訓
各成員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紙等,加強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重污染天氣形成機理、危害、治理工作和個人健康防護措施等科普知識的宣傳,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相關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各市(區)應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方式、內容和時間,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7.3 預案演練
各級政府應組織預案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評估。
8 監督檢查
8.1 監督督導
區域應急響應期間,督導督查組按職責開展監督督導。
8.2 公眾監督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眾監督機制,制定獎懲制度,利用政府網站、市長信箱、市民熱線等公眾監督平臺,鼓勵公眾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
8.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應急響應工作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市(區)、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約談相關市(區)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在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應急響應期間未落實減排措施、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重點行業企業、綠色標桿工地等,未達到相應指標要求的,按規定降級處理。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9 應急保障
9.1 組織保障
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各市(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工作,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9.2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該按照生態環境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9.3 能力保障
持續完善預報預警模型、環境空氣質量模擬等軟硬件設施,配備專職預報、評估人員;加強省、市級預報預警平臺建設,不斷提高預報預警精度;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數據庫,實現各級信息共享,不斷提高總結評估工作質量。
9.4 人力資源保障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保證預警和響應工作落實。
9.5 通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9.6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醫療物資儲備,健全因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的應急調配與響應機制。開展重污染天氣醫療防護與救治研究,加強健康防護常識宣教。
10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17年10月3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陜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陜政函〔2017〕231號)同時廢止。
本預案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11 附錄:名詞解釋
11.1 重污染天氣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即空氣質量達到5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本預案中重污染天氣預警采用PM2.5日均濃度為指標。預測PM2.5日均濃度達到重度污染水平;或PM2.5日均濃度達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可能發生短時重度污染,即啟動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
11.2 PM2.5日均濃度
PM2.5
日均濃度按24小時滑動平均值計算,其污染級別確定方式如下:參照《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以PM2.524小時滑動平均值作為“PM2.524小時平均濃度”得到其對應的空氣質量分指數,以該分指數作為“空氣質量指數”確定其對應的“空氣質量指數類別”(即污染級別)。短時重度污染確定方式如下:參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關于對“全國城市空氣質量實時發布平臺”發布內容進行調整的通知》所規定的方法,以1小時PM2.5濃度作為判定指標,當1天中部分小時濃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時,即認為出現短時重度污染。
11.3 特殊車輛
(1)懸掛新能源號牌的新能源汽車(我國發改委《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中定義的新能源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公共汽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3)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學校校車、單位班車、郵政及快遞運送專用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4)大型客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運證件的車輛;(5)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環衛車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應急車輛;(6)“綠色通道”車輛(即整車運送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包括新鮮蔬菜水果,鮮活水產品,活體畜禽,新鮮的肉、蛋、奶);經市糧油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具有統一標識的糧油食品配送車輛;(7)“領”字頭號牌(牌照黑底紅字)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8)用于重大活動保障,獲得政府部門批準運營的執勤車輛。
11.4 企業績效分級
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及省級相關文件要求,將重點行業企業評定為A、B、C、D四個等級,或引領性和非引領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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